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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哪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发布时间:2019-10-09 17:25:19
法律上,哪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逐年增多,黑白合同、无效合同等现象不断出现。在施工合同中,有些要点直接决定了该合同的效力,有些要点直接关乎发包人、承包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一定要把握住合同的关键点,规避合同无效、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和纠纷。本文就《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关于违反招投标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哪些建设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范围进行分析,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现行有效的规定,罗列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因此,审查一份施工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案涉工程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投标的范围。该事项直接决定了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结算,直接影响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等实体核心利益问题。
一、【法律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行政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后公布施行。
三、【规章规定】
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作了细化
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的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以上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包括项目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以下标准,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不招标的特殊情形】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6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
(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的;
(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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