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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发布时间:2019-04-17 15:21:35

  深圳市宝安区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宝安区201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宝安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监管科,负责核查工作组织协调及统筹落实。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四、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主要包括:


  1.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


  2.2015年以来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仅取得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


  3.2018年以来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到宝安区或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


  4.2018年以来经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增项)的宝安区建筑业企业;


  除第4项为抽查,其余核查范围内企业均为本年度核查对象,2018年已完成核查的企业不在本次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3.职称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4.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3月至4月)


  1.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放置在办公现场备查;


  3.确保“三库一平台”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效,并保持电话畅通。


  (二)核查阶段(2019年4月至12月)


  1.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分批次对核查范围内企业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2.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在开展核查前致电被核查单位,企业联系人无法联系、企业注册办公地址无办公人员或未能提供核查材料,核查结果均为不合格。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


  对本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检查的企业予以批评,依法进行处罚、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工程质量治理成果、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同时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秉持廉政,严守纪律。各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廉洁自律和公平公正。参加集体检查,严禁私自联系被检查单位或接受请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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