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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建局下发文件:2018年10月15日起对建企开展资质核查

发布时间:2019-02-21 15:44:02

      深圳住建局下发文件,要求自2018年10月15日起,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

  1、核查范围:

  2015年以来在广东省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的企业;

  2017年以来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增项)的企业。

  2、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文件全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深建设〔2018〕56号

      各区住建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市建筑业协会、市装饰协会、市监理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扫黑除恶治乱工作部署,坚决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2234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开展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市住建局成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设计处,负责核查工作组织协调及统筹落实。各区住建局、大鹏新区城建局、市建筑业协会、市装饰协会、市监理协会、市勘察设计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三、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四、核查范围与内容


  (一)核查范围

主要包括:

  1.2015年以来在广东省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2.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的企业;

  3.2017年以来经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增项)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3.职称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4.现场管理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5.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五、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4日)

  1.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2.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4)准备相关材料。


  (二)核查阶段(2018年10月15日至12月24日)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2015年以来在广东省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附件2)所具有的资质开展动态核查;请相关企业将资质动态核查材料(附件4)于2018年10月22日前提交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楼窗口,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2018年10月15日至10月29日)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抽取2017年以来各自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增项)的企业、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发生欠薪的企业,对其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018年10月30日至12月24日)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检查的企业予以批评,依法进行处罚、曝光。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密切配合

  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保障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自查自纠;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


  (二)秉持廉政,严守纪律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中,须做到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参加集体检查,不得私自联系被检查单位或接受请托。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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