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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11 16:41:43

    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参照苏联、日本等国家的管理模式,对建筑业企业设定资本金、人员、设备、工程业绩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达到条件的企业可以被授予相应级别的资质,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入建筑市场。该项制度对维持市场秩序稳定、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综合实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杜绝建筑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和转包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对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3次较大的调整,使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有效维护了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资质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文件。由于主观、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建筑业企业资质制度设计文件本身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资质种类过多、专业划分过细,不利于专业市场的融合。建设部2001版、2007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中均将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过细的类别划分限定企业只能在所申报的类别中从事建筑业务活动,而不能凭借自身能力在整个建筑市场内自由选择,使得相近专业的施工企业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严重制约了有活力企业的发展空间,削弱了企业竞争能力。

    2、资质标准的行业色彩浓厚,限制了高端企业的活动空间,不利于企业的跨行业综合发展。目前,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12个类别,专业承包资质又按这12个类别分为60个专业。这12类总承包资质标准和60个专业承包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化工、石油等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尤其是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矿业、信息产业、民航、化工、石油等方面的资质,行业色彩较重,企业很难同时满足较多行业资质标准要求。例如,对一级注册建造师专业和数量的要求,公路、铁路、水利等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明确要求具有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想同时具备这3项总承包一级资质,就需要具备3个专业的至少45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公路、水利、化工、石油等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必须具备本专业至少15人以上的高级职称人员;对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几乎每一项总承包一级资质都要求企业总工程师具有该专业高级职称和本专业工作经理。由于资质标准的局限,告知大量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不能有效地参与更多行业的市场竞争,只能在本行业抢夺底端市场,恶性竞争加剧,难以充分发挥企业的资质能力,不利于企业做强做大。

    3、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数量不能超过5项的规定,给企业投标带来较大影响。建设部2001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2007年10月18日,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室[2007]241号),该《实施意见》中依旧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能超过5项”。目前,铁路、公路、水利等多行业在实际招投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资质的要求,除具有某项特级或一级资质外,还得同时具备该行业中某一项或多项专业承包资质。这就要求企业不但要具有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还得申请多项该行业的专业承包资质,但由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不能超过5项”的规定,使许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受专业承包资质数量的限制,被迫放弃投标机会,给企业的经营开拓带来较大影响。例如,某大型企业,目前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公路、市政、房建总承包一级资质,隧道、桥梁、水工隧洞、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在铁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求潜在投标人除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外,还要具有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电务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因此该企业只能放弃许多投标机会。

    4、对机械设备的要求增加了企业的资金负担。除现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外,其他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均对企业拥有的施工机械设备做了明确要求,有的资质标准对某类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等技术指标做了详细规定,例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对机械设备的要求如下: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摊铺宽度12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等。随着设备租赁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和完善,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某些设备完全可以取租赁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购买和养护成本。但资质标准对企业具有的机械设备又做了明确规定,因此,企业为了申请某项资质,只能自购设备,增加了企业的投资负担,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资质申报过程管理存在的不足

    资质申报过程管理包括资质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过程管理,为杜绝企业弄虚作假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如下方式:1、在资质申请材料受理阶段核查原件;2、在资料审核过程中通过实地核查方式或发函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的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确认的方式;3、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对审核结果和申报单位的工程业绩汇总情况、一级注册建造师等信息进行网上公示。而上述过程中的决策权利又大部分集中在建设部层面上,其结果必然会出现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资质审批效率低,二是不易查实部分失信企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资质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

    建设部与2002年对原有施工企业资质按新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就位,并于2003年对资质进行例行年检,希望通过年检工作,实现对企业资质进行监管,发现并处理资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对资质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降级或取消。2005年8月9日,建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资质年检,并要求升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各自的监管办法。2006年以后,各省级管辖范围的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动态考核。但是,很多企业反映,在部分省市的动态监管系统中,要求企业填报的资料太多、手工录入量大,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非常繁琐,企业投入的人力物力较多,增加了企业的工作负担。

    近1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自孩子管理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变化,但能够完全取代企业资质制度功能的新的制度体系尚未形成,因此仍然要立足于尽快完善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务与建筑业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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