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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14:04:07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区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8〕2234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2018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深建设〔2018〕5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下半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5年以来在广东省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注册地在龙华区的企业;被投诉举报、发生欠薪的企业;2017年以来经市、区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并变更到龙华区的企业。
二、核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三、核查内容
企业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技术负责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2.注册执业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3.职称人员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4.技术工人不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
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应对取得资质后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填报《企业主要人员花名册》(附件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3)准备相关材料,并于12月31日前提交至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设科:清湖行政服务中心4栋520办公室,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企业提供的书面文件应采用彩色复印件或彩色扫描件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所交材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印鉴完整、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二)核查阶段(2019年1月1日至1月10日)
我局对纳入本次核查范围的建筑业企业所具有的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对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
(三)整改阶段(2019年1月10日至3月10日)
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查材料的企业,我局将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社会公告,企业需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四)总结阶段(2019年3月11日至3月18日)
我局将本次动态核查的具体情况以及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龙华区门户网站上给予通报,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